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监督,是业主大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目的也在于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故业主委员会是有自己目的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具有非营利性。
业主委员会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且有自己的名称,可以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建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但让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最大问题,可能在于其是否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进而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无法单独对这些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来行使。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所有权,业主委员会亦无法完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物权法》中也仅规定了撤销权。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及委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只不过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轻微的行政处罚,对于由此给小区业主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却未明确规定承认责任,权力与责任明显处于失衡状态。对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亦尚待法律法规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