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图文新闻

盘龙区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取得实效
发布时间:2014-12-01 09:24:34作者:盘龙区检察院来源:

  盘龙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李某某与石家庄市某公司、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查后已裁定再审。

  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8月,李某某与石家庄市某公司昆明办事处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某承包云南某高速公路工程,并在人员进场前交纳给石家庄市某公司合同价款的5%的履约保证金,待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开工后一周内全部返还给李某某。李某某于当日向石家庄市某公司昆明办事处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2万元,石家庄市某公司昆明办事处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据,并由陈某某在该收据背面注明:“请交技培中心高主任签字作保。”而高某某在该收据背面注明:“按此条约履行付款方式。”并签上了保证人字样。李某某进场后,由于石家庄市某公司未能提供主要机器设备,双方于2003年9月25日协议解除了该劳务合同,并约定剩余保证金于10月10日以前归还。李某某多次催款未还后,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决。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作出了由石家庄市某公司赔还李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的判决。

  盘龙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思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法院(2005)翠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上述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石家庄市某公司昆明办事处”是高某(已判刑)伪造石家庄市某公司的印章后非法设立的,它不是石家庄市某公司依法设立的办事机构,石家庄市某公司并未与李某某签订过劳务合作协议,也没有收取过李某某的履约保证金12万元。据此,盘龙区检察院认为石家庄市某公司不应承担向李某某赔还12万元保证金的民事责任,遂依职权对本案进行了监督,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现法院采纳了盘龙区检察院的意见,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