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尽职守,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近日,盘龙区检察院监所科组织干警参加了昆明市司法局举办的“昆明市2014年度社区矫正暨安置帮教工作培训班”,对社区矫正执法监督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的联系与区别、社区矫正的工作实际等方面具有了新的认识。
一、明确方向,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
与监外执行对象不同的是,社区矫正的对象是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之外的“监外四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校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据顶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概念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着重点在于“矫正”,即是在社区内,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组织领导,其他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要将工作的重点从强制看管为主转变为教育帮助为主、监督管理为辅。
二、注重方法,认真领会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其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通过社区矫正,他们可以用自己的改变,让人们逐渐在感情上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冯调研员在本次讲课的最后,根据自身多年监所检察工作的经验,针对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提出“尽量不要触及他们的昨天、尽职管好他们的今天、尽力帮他们走好明天”的“三尽三天”建议。这“三尽三天”建议告诉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更要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1.不要触及他们的昨天,是告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理应得到认可,在面对他们时,要给予他们应有的,使他们放下心理负担,用正确的心态去接受教育和改造。2.尽职管好他们的今天,要求我们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助工作。3.社区矫正期满后,社区矫正人员将会重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因此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在其社区矫正期满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安置帮教。
三、多管齐下,切实抓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冯调研员讲课中,在介绍社区矫正概念的时候指出,社区矫正要做到“三防”: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防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那么,如何将上述“三防”工作落到实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的职责分工,为社区矫正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作出了明确的指导。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单独的国家机关就能完成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密切配合。
作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职,做好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此次培训,让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比较全面深入的认识,同时也清晰地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