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市各类各级媒体报道盘龙区人民法院新闻共40篇,其中以媒体类型不同为标准,平面媒体上稿31篇、网络媒体4篇、电视媒体5篇;以媒体级别不同为标准,国家级媒体上稿零篇,省级媒体26篇,市级媒体14篇;以内容不同为标准,刑事案件18篇、民事案件11篇、行政案件零篇、执行案件4篇、整体工作7篇;以诱因类型不同为标准,法院基于宣传工作需要主动联系媒体5篇、媒体基于新闻采稿需要主动联系法院34篇、审判业务庭利用媒体造势需要1篇;以信息源渠道不同为标准,通过微博获得信息源34篇,通过网站、微信以及其他渠道均为零。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
第一,在网络媒体日益兴盛的背景下,传统平面媒体及电视媒体在法院对外宣传工作方面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种状况与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息息相关,一方面是因为上级量化考核指标通过传统媒体较容易表现出来,对法院选择何类媒体起着直接作用。另一方面是地域因素。分布在昆明市区的传统平面媒体及电视媒体影响力大多局限于省内,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较少,在省内发生的新闻除影响力较大的事件外基本无法出现在国内知名网站,再加上省内传统媒体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间接导致法院更青睐与省内传统媒体联系。
第二,在盘龙区人民法院被媒体报道的新闻中,省级媒体报道率达到65%,市级媒体报道率为35%。主要是因为盘龙区人民法院处于省会城市,各级各类媒体资源较为丰富,再加上盘龙区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与媒体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故在媒体选择上,更倾向于影响力大、受众面广、新闻素养高的省级媒体。
第三,刑事案件被报道的较多,民事案件次之。主要原因:一是刑事案件的报道除个别案件外基本上不需要征求被告人的同意,民事案件则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二是刑事案件在程序上较于民事诉讼更规范,较少出现意外情况。虽然以新闻价值的角度来看,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兴趣更为浓厚,但法院基于向公众展示威严、庄重的形象则更倾向于向媒体提供刑事案件来报道。三是民事案件纷繁复杂,其中很有可能夹杂着当事人与某些记者的私人利益,媒体过多的参与民事案件,在新闻报道方面容易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尤其是当媒体主动提出报道民事案件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法院的警惕。
第四,媒体通过微博获得信息的比率高达100%。主要是因为盘龙区人民法院每周定期将案件排期开庭表上传至官方网站及微博,记者通过手机查看微博、与盘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更为便捷。此外,盘龙区人民法院通过微信与省内各大媒体建立了涵盖省内所有主流媒体的“盘龙法院&媒体”群,记者通过微博获取信息后,可以用手机微信直接与盘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高效便捷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