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法院分析“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认定的难疑问题并提出建议
盘龙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侵权案件分析,发现如何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并正确使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掌握的环节。
基于以上二者的相似性,该院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区分及认定:第一,从数个侵害行为在结合程度的紧密性判断。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在侵害上表现为一个整体行为,各个加害行为从损害结果中来看是不能分割的,其侵害目的是同一的。而“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中的每个侵权行为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数个侵害行为不表现为有机的一个整体,只是偶然地结合在一起。第二,侵权行为在时间上是否表现为同一性和一致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个行为在时间上表现为同一性和一致性,有时侵害行为在时间上表现为持续性,每个加害行为在损害结果产生前都是不间断地存在的。而“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的各个加害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其往往表现出在时间上不是同时出现,只是多个行为所起作用偶然地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从各个加害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原因力是否能区分开判断。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不能单独割裂开。而“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能分辨出各个加害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原因力,根据原因力的作用不同,每个加害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