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欠钱人就是“赖着”不还钱,那就给对方一点颜色瞧瞧?不,错误的“讨债方式”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要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徐某因讨债不当,债没讨回一分,反而因侵犯第三人权利,要公开赔礼道歉三天,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徐某与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间存在矛盾纠纷,后经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需依法退还徐某履约保证金33.5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多次找到某工程公司讨债“维权”,但一直无果。
心急之下,徐某“另辟蹊径”,找到某工程公司曾经的合作方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集团”)讨债,心想只要能拿回钱就好。
2021年8月20日,徐某来到某管理集团“讨要说法”,随之与该公司员工发生口角。
“出师不利”的徐某并没有停止他自认为的“维权步伐”。后经网络查询,徐某找到某管理集团董事长发言的新闻及新闻内发布的蔡某照片,据此推断蔡某应该是某管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于是徐某制作了一个大字牌板,板上写有:“某管理集团某栋某楼某室实际控股人蔡某为‘无良奸商’、身份证号XXXXXX、还我血汗钱,还我完整家庭”,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
2021年8月23日,徐某带着制作好的大字牌板来到某管理集团所在楼层及其他楼层举牌游走。蔡某得知徐某的行为,要求徐某停止以上侵权行为,但一心讨债的徐某不予理会。
2021年8月26日,徐某又来到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外举牌,并向路人解释牌子上的内容,引起路人围观、拍照。
这一系列行为惹怒了蔡某。蔡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集团公司大楼内外部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或道歉视频展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酌情支付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先后两次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内外等公共场合展示用明显字体书写蔡某姓名、身份证号及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配以“无良奸商”负面评价的牌子,引发公众围观。虽事件起因是徐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但蔡某并非徐某与某工程公司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也非被执行人,且徐某也无证据证明蔡某是某管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即便徐某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徐某上述过激行为依然违反法律规定。
故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误认为蔡某没有诚信、恶意欠钱不还,对蔡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对蔡某的评价降低,使他的名誉受损,徐某主观上具有对蔡某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已构成对蔡某的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公告栏张贴致原告的道歉声明,保留三天,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2.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徐某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下,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迫切想要维权的心理十分理解,但请记得,一定要采用正确维权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反而造成不当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