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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儿子出资买房却被断绝来往 盘龙法院替母亲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22-12-30 18:12:45作者:盘龙区政法委来源:盘龙长安网

为了儿子一家生活得更幸福,母亲出资97万购房,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母子两人最后竟对簿公堂!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2017年,因为拆迁,母亲何某(化名)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款。为了改善儿子小段(化名)一家的生活居住条件,在小段的请求下,母亲何某决定出首付为儿子小段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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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房也如约付完首付款20万元后,儿子小段的购房之旅却卡在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没有批准小段的贷款申请,母亲何某再次在小段的请求下,一次性支付了剩余房款77万元。原本以为儿子一家能很快住上新房、过上好日子,可母亲何某万万没想到,小段竟然背着自己将新房偷偷转卖,并且搬离原来的住所,企图让自己无法找到他。一气之下,母亲何某将儿子小段起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偿还购房款9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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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儿子小段辩称,自己结婚生子后,生活一直比较拮据,后来母亲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才决定为自己出资买房,母亲也从来没有提过买房的钱是借给自己的,母子之间怎么能算借款。听着儿子小段的话,母亲何某表示,当初买房的时候,是儿子不断跟她请求帮忙,她也确实想改善儿子一家的生活情况,可是没想到儿子居然偷偷把房子卖了,自己也联系不上儿子,这样的结果自己实在接受不了,才决定起诉,这笔钱自己没有承诺过是给儿子的,而是借给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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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母亲何某主张97万元购房款为借款,而儿子小段却无法举证该笔款项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至于母亲何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在借款时对利息进行约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亲属关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小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偿还款项970000元,驳回何某其他诉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理上,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法定义务。且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除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应当视为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母亲出于爱子之心,在有能力帮助子女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时,出资为儿子购房,这是父母的一片拳拳之心。作为儿女应心怀感恩,体谅父母的一片苦心,不应再伤父母的心。(文稿中图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