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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忧”调解品牌|交通事故致伤残 多元解纷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7-08 10:02:16作者:盘龙区政法委来源:盘龙长安网

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贯彻“为民解忧办实事、不忘初心为人民”的工作宗旨,积极探索将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台,坚持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人民调解新品牌,不断探索建立多层次、宽领域覆盖的人民调解新模式,构筑拓东街道化解矛盾纠纷首道防线。

案例九

近日,盘龙区司法局拓东司法所、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事情大概经过如下:2023325日,当事人赵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昆明市东风东路与代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代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交通事故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之间争议较大,代某提出自己还年轻,因交通事故而致残,对以后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赵某说自己只购买了交强险,而且双方都有责任,不愿意与对方协商,在此情况下,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知主动介入,积极与当事人对接了解情况,为当事人搭建调解平台。经调解员主动介入,与保险公司对接,分别对当事人释理说法,双方通过换位思考达成一致,代某获得了10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5万余元,该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表示感谢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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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亮点

该起矛盾纠纷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因一方当事人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且交警的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为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有效避免矛盾纠纷升级,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拓东司法所、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及时搭建人民调解平台,充分发挥拓东街道“三所一庭两中心”嵌入式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寓行于践,顺利化解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人:拓东街道普法强基补短板行动指挥部

拟稿人:王静

审核人:刘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