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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法院发出首份《社会公益服务令》
发布时间:2024-09-30 14:48:04作者:盘龙区政法委来源:盘龙长安网

积极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

以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推动醉驾治理行动走深走实,强化醉驾案件社会管理效能,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已通过联合各职能部门,创立“5·3”模式,建立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落实醉酒驾驶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流程。

什么是“5·3”模式?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通过告知醉驾人员自愿申请并有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与交警、街道、社区等部门统筹安排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考察评价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作为对其处理的考量因素;在判后阶段,被告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作为其真诚认罪悔罪的实践,真正做好轻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如何在判后做好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真正做好轻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盘龙法院强化创新意识

通过发出《社会公益服务令》

助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1G4A5930_副本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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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9日,盘龙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发出首份《社会公益服务令》。

该批危险驾驶案件共四名被告人,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审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鉴定报告显示血液中均检出乙醇成分,达到醉驾标准。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四名被告人承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具有真诚悔罪心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拘役,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当庭发出首份《社会公益服务令》,责令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至少参与一次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每次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并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履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的表现予以考核。

下一步,盘龙法院将本着惩教结合、帮育帮扶、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作为“活教材”,开展以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为主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把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贯穿社区矫正,细化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形成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示范效应和规范体系,进一步细化醉酒驾驶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群众遵规守法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出行环境。